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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5679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杭州超远机械有限公司、陈旭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杭州超远机械有限公司,陈旭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56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350037-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213号。负责人王重阳。被执行人杭州超远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509317-6,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岳联村。法定代表人陈旭东。被执行人陈旭东,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336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浙江博南土地房地产评估规划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杭州超远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欢潭村,总建筑面积11025.98平方米的房屋、面积30282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附属物进行评估,并委托杭州信丰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杭州超远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一批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杭州超远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欢潭村,总建筑面积11025.98平方米的房屋、面积30282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附属物[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杭萧国用(2011)第1900036号,内容详见浙博房估[2016]第45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及机器设备一批[内容详见杭信丰评报字[2016]第040号评估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凌诗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剑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