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2880号申请人张万荣,男,194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白永龙,男,1986年2月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白子清,男,1960年10月2日出生,现住址同上,系白永龙父亲。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伊民初字第19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白永龙、白子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永龙、白子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白永龙、白子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张万荣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伊民初字第19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鹏程
审 判 员 贺海燕
代理
审判员 高莉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惠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