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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法执字第2880号

张万荣与白永龙、白子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万荣,白永龙,白子清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2880号申请人张万荣,男,194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白永龙,男,1986年2月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白子清,男,1960年10月2日出生,现住址同上,系白永龙父亲。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伊民初字第19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白永龙、白子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永龙、白子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白永龙、白子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张万荣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伊民初字第19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鹏程

审 判 员  贺海燕

代理

审判员  高莉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惠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