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497号之一
被执行人:郑泽伟。,男,199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宁晋县苏家庄乡司马村,现在隆尧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郑泽伟犯盗窃罪,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2015年7月27日本院刑事审判部门移送执行该判决罚金部分,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郑泽伟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郑泽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现路执行员 朱卫涛执行员 王 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裴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