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7086号
原告:朱少林,男,生于1971年3月11日,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张志成,男,生于1974年5月9日,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朱少林与被告张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于原告朱少林提供的被告张志成的地址不明确,现被告张志成并不在该地址居住,原告朱少林又提供不了被告张志成的实际住址及其他联系方式,且也未提交其他依据以便本院依法以其他方式送达,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张志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少林的起诉。原告朱少林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 瑾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芳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