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623执881号

边凯之与步占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边凯之,步占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881号

申请执行人:边凯之。

委托代理人:孙峰。

被执行人:步占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边凯之与被执行人步占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52021元及逾期违约金。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商初字第9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建武

审判员  邱海军

审判员  秘杰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蔡长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