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881号
申请执行人:边凯之。
委托代理人:孙峰。
被执行人:步占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边凯之与被执行人步占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52021元及逾期违约金。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商初字第9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建武
审判员 邱海军
审判员 秘杰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蔡长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