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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执628号

赵艳阁与张付立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艳阁,张付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民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1执628号申请执行人赵艳阁,女,195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证件号码412323195801036444。委托代理人宁红芳,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琦,律师被执行人张付立,地址河南省民权县。赵艳阁与张付立人格权纠纷一案,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民民初字第0225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付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赵艳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付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付立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赵艳阁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付立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艳阁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6)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俊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清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