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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民初9541号

张宝奎与李秋胜、何瑞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宝奎,李秋胜,何瑞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4民初9541号

原告:张宝奎,男,1967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峰,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立志,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秋胜,男,1974年12月29日生,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何瑞深,男,1979年3月4日生,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站前街12号。

主要

负责人:李洪。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

主要

负责人:王然。张宝奎与被告李秋胜、何瑞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张宝奎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民诉法相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宝奎撤诉。案件受理费422元,由张宝奎负担。

审判员  张皓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敖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