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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11执1019号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与肖军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肖军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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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1019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位于河南省新乡市宏力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耿梅红,院长。被执行人肖军强,男,1988年5月10日生,汉族,住辉县。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肖军强刑事罚金一案的(2016)豫0711刑再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肖军强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属辉县市人民法院辖区,本案现已委托辉县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711刑再1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王嘉凯执行员 : 李 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记员:李双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