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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5执4680号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与张文亮民间借贷纠纷2016执4680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文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4680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张文亮,住所地广东省从化市。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张文亮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4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文亮缴纳受理费863元。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得被执行人张文亮所有的粤A×××××车辆,上述车辆现去向不明,本院已另案处理【(2016)粤0105执上2679号】,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文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46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烈兵

审 判 员  林少宁

代理

审判员  张瑞雪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嘉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