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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9执237号

张天勇申请执行云南白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天勇,云南白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9执237号

申请执行人:张天勇,男,1981年3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人,住会泽县。

被执行人:云南白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号。组织机构代码:21690525-5。法定代表人崔国茂,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张天勇申请执行云南白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定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云南白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划拨被执行人云南白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41924.55元。余款23855.45元,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申请人张天勇自愿放弃剩余债权,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案件标的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329执237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东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爱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