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121执294号

曾腊姣与钟志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腊姣,钟志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黄冈市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1执294号申请执行人曾腊姣,女,194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新洲区,证件号码420124194701210848。被执行人钟志军,地址。曾腊娇与钟志军、钟志军其他案由一案,黄冈市团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钟志军、钟志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曾腊娇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钟志军、钟志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曾腊娇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钟志军、钟志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曾腊娇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秋元

审判员  易 军

审判员  董华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