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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执2120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路易达进口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融达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宝鸡市路易达进口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融达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2120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路易达进口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陕西融达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宝鸡市路易达进口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融达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的(2016)陕01民终42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融达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宝鸡市路易达进口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37309元及交付莲花L3MT1.5L汽车一辆,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6年11月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陕西融达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陕AS11**莲花牌汽车、陕A2CD**莲花牌汽车、陕AS17**莲花牌汽车、陕AY17**莲花牌汽车、陕AL0U**吉奥牌汽车的产权查封,但该批车辆下落不明。2016年11月15日,本院从被执行人陕西融达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账户扣划30081.64元。2016年11月28日,扣缴执行费2232元后,本院发还申请执行人宝鸡市路易达进口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12849.64元,余款15000元分配作(2016)陕0104执1697号宝鸡风行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融达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之款项。本院依职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融达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宝鸡市路易达进口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陕西融达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2016年11月2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陕西融达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已执行12849.64元,未执行124459.36元及交付莲花L3MT1.5L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212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刚绍辉执行员 李旭旭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贺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