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8064号
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育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8083686X5。
法定代表人:姬淑玲,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李峻超,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峻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耿建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冯亚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