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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1813号

连云港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田作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连云港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田作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1813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田作生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6)苏0703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连云港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作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03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主动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程序,本案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顾绍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茆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