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2执3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应孟全。被执行人无锡东方凯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
原告应孟全与被告无锡东方凯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5)崇民初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无锡东方凯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应孟全关于无锡市中山路260-4001号房屋的租金29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1、以49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2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均以24.5万元为基数,分别自2013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自2013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年24%计算)。诉讼费18379元,由无锡东方凯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7306元,应孟全负担107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原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现因原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被撤销,本案由新成立的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无锡市塘南路112-5、无锡市中山路260号的房屋使用权,查封了被执行人持有的无锡市新区东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股权,决定将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应孟全称其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可暂不处置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经查询我市主要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及工商行政管理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轮候查封的财产,本案无法处置。应孟全表示可以暂不处置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及对外投资的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原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5)崇民初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包征雄
代理
审判员 王 刚
代理
审判员 蔡 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华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