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133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县支行。地址:遂平县建设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8176036322G。负责人滕会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峰,该支行客户部专员。被告晁庆彬,男,住遂平县。被告王新合,男,住遂平县。被告王彦立,男,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县支行与被告晁庆彬、被告王新合、被告王彦立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县支行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晁庆彬、被告王新合、被告王彦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县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张 剑
审 判 员 朱新年
人民陪审员 吴 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