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03民初5911号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连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连起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5911号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145号,组织机构代码:5557369-9。法定代表人李文斌,董事长。被告孙连起,男,汉族,1963年10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连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催交案件受理费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金士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雪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