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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2执518号

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段远庆、周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段远庆,周小燕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2执51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弘武大道45号,组织机构代码76728XXX-X。法定代表人余恒龙,董事长。

被执行人:段远庆,男,生于1977年4月24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77********。

被执行人:周小燕,女,生于1975年1月24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75********。本院依据已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民初字第198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段远庆、周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20万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左松涛

审 判 员  詹金波

代理

审判员  左朋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