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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执314号

申请执行人白友光与黎明、王利娟民间借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友光,黎明,王利娟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314号

申请执行人:白友光,男,1970年出生,回族,阜阳市新民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烟厂店负责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黎明,男,1979年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王利娟,女,1980年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白友光申请执行黎明、王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海滨

审 判 员  邢凤跃

代理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