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314号
申请执行人:白友光,男,1970年出生,回族,阜阳市新民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烟厂店负责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黎明,男,1979年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王利娟,女,1980年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白友光申请执行黎明、王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海滨
审 判 员 邢凤跃
代理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