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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民初3254号

隆达小区与宋宝林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隆达小区物业服务小组,宋宝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3254号

原告:隆达小区物业服务小组,地址隆化镇通站街。负责人刘月红。委托代理人刘月红。被告宋宝林,男,住隆化县隆达小区*号楼*单元***室。

原告隆达小区物业服务小组与被告宋宝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隆达小区物业服务小组负担。

审判员  颜海英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益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