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3执18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罗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何先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先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情况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罗田三民一初字第001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磊明
审判员 曾建平
审判员 秦汉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雷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