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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刑终121号

刘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终121号抗诉机关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留坝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7月31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留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16日被留坝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审理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一案,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陕0729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自制射钉枪1支、钢珠82枚、射钉弹270枚依法予以没收。陕西省留坝县检察院于2016年8月8日提出抗诉,陕西省汉中市检察院于2016年11月23日提交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远伟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9刑初10号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XX

代理

审判员  陈 婷

代理

审判员  张 莹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