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382执1169号

王瑞涛申请执行李淑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瑞涛,李淑禹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2执1169号

申请执行人:王瑞涛,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凌源市汇龙湾小区。

被执行人:李淑禹,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凌源市红山路东段83-8号4单元6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瑞涛与被执行人李淑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司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同意暂时终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国斌执行员  修颖志执行员  陈 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司东辉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稿纸签发: 核稿: 拟稿: 校对: 打印份数: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辽1382执1169号

申请执行人:王瑞涛,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凌源市汇龙湾小区。

被执行人:李淑禹,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凌源市红山路东段83-8号4单元6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瑞涛与被执行人李淑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司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同意暂时终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尹国斌执行员修颖志执行员陈星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司东辉合议庭笔录时间:2016年10.28地点:法院执行局420室合议庭成员:尹国斌修颖志陈星尹:今天把大家召集在一起,研究一下王瑞涛与李淑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下面由承办人介绍一下案情。修:此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经过司法查询未发现李淑禹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我的意见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陈:我同意承办人的意见,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尹: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意见:终结本院(2016)辽1382执116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