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许执裁字第2015-217-4号
申请执行人:海国强,男,回族,1949年9月25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代理人:段朝辉,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葛市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市区八七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刘永。本院在执行海国强与长葛市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海国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军
审判员 苏 哲
审判员 王立珂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