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29执539号

被执行人董洪彬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洪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9执539号被执行人董洪彬,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系黑龙江省克山农场粮油加工厂经理,住黑龙江省克山农场金地花园地*号楼商服3门。本院对被执行人董洪彬判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克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董洪彬骗取贷款罪一案,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董洪彬应于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缴纳罚金30000元;退赔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支行违法所得115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张生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本院到金融、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该案本院到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克刑初字第383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林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金鑫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