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3执4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淑霞,女,1964年2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青冈县青冈镇,身份证号×××。被执行人于长林,男,1966年1月18日生,汉族,干部,住青冈县青冈镇水利局家属楼,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韩淑霞与于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于长林的工资收入,申请执行人韩淑霞同意用被执行人于长林的工资收入分期偿还借款,不要求执行其他财产,但因用工资收入分期偿还借款需要长时间才能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韩淑霞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洪彬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蒙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