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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1487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永达汽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薛兵、薛晓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松原市永达汽贸有限公司,薛兵,薛晓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487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永达汽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庆辉,经理住所:松原市经济开发区单家村被执行人薛兵,男,1979年3月17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被执行人薛晓伟,男,1982年2月2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申请执行人松原市永达汽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薛兵、薛晓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2524号民事调解,调解如下:

一、被告薛兵于2016年8月8日前给付原告松原市永达汽贸有限公司欠款44000元并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1.5%支付利息。

二、被告薛晓伟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二被告承担,剩余4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3125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英伟

审判员  张京孝

审判员  张纯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立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