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487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永达汽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庆辉,经理住所:松原市经济开发区单家村被执行人薛兵,男,1979年3月17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被执行人薛晓伟,男,1982年2月2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申请执行人松原市永达汽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薛兵、薛晓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2524号民事调解,调解如下:
一、被告薛兵于2016年8月8日前给付原告松原市永达汽贸有限公司欠款44000元并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1.5%支付利息。
二、被告薛晓伟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二被告承担,剩余4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3125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英伟
审判员 张京孝
审判员 张纯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立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