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26执378号
申请执行人:王喜庆,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图县。
申请执行人:陈兰芬,女,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图县。
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住所:长白山池北区。申请执行人王喜庆、陈兰芬与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安白民初字第3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喜庆、陈兰芬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34.43万元。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风险提示。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法院已有多起案件,可供执行的财产均已被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2015)安白民初字第39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王喜庆、陈兰芬再申请执行的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增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白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