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初2111号
原告:宣城市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成正龙,男,住安徽省泾县泾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市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成正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城市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城市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按25%收取12.5元,由原告宣城市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卫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诗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