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2民初2293号
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游保金,任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岳保申,任联社风险管理部客户经理。
被告:宋套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宋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余款退还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审判员 贾颖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