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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2执150号

张永红申请执行耿镇镇照吞口村民委员会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耿镇镇照吞口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22执15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7年出生,汉族,山西五台县人。被执行人耿镇镇照吞口村民委员会。张某某申请执行耿镇镇照吞口村民委员会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耿镇镇照吞口村民委员会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五台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时间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执行员 卫 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爱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