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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执1534号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士坤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士坤,岳彩平,刘朋,孔庆科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153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PXX3T。法定代表人周克强,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士坤,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岳彩平,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刘朋,男,198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孔庆科,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士坤、岳彩平、刘朋、孔庆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进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继金

审判员  王冰心

审判员  李兴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任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