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7104执17号

移送执行人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王振申罚金刑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振申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7104执17号

被执行人:王振申(别名王振森),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2013)齐铁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王振申罚金刑人民币一千元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表示没有财产,经

本院查明,王振申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先杰

审判员  杨长岭

审判员  赵明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杜晓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