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7104执17号
被执行人:王振申(别名王振森),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2013)齐铁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王振申罚金刑人民币一千元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表示没有财产,经
本院查明,王振申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先杰
审判员 杨长岭
审判员 赵明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杜晓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