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9执18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曾庆根,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6号5栋2层30号。法定代表人陈勇,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曾庆根与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应执行标的款为办理产权证所需费用。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 亨
代理
审判员 何俊钦
代理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