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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执259号

张延达与孙晓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延达,孙晓峰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259号申请执行人张延达,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满族,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孙晓峰,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2015)梅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原告张延达与被告孙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正在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房产,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殿龙

审判员  马万德

审判员  隋亚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