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下陆执字第00358号申请执行人黄石市经济开发区瑞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团城山桂林南路6号804号。法定代表人李萍,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石永信气动机械厂,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新闸王家坳***号。负责人颜友友,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黄石金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磁湖科技创业服务中心6038室。法定代表人邱中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邱中明。被执行人周毅。被执行人湖北永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金山大道199号。法定代表人颜友友,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石丰和机械厂,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花湖路*号。负责人王大建,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大建。被执行人王琪。被执行人包松辉。黄石市经济开发区瑞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黄石永信气动机械厂、黄石金禾工贸有限公司、邱中明、周毅、湖北永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黄石丰和机械厂、王大建、王琪、包松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4)鄂下陆民初字第006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石永信气动机械厂、黄石金禾工贸有限公司、邱中明、周毅、湖北永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黄石丰和机械厂、王大建、王琪、包松辉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黄石市经济开发区瑞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变卖相关财产,因此偿还债务,故申请执行人黄石市经济开发区瑞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黄石市经济开发区瑞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14)鄂下陆民初字第006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黄石永信气动机械厂、黄石金禾工贸有限公司、邱中明、周毅、湖北永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黄石丰和机械厂、王大建、王琪、包松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债务能力,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 军
代理
审判员 张 义
代理
审判员 张承先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