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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执2442号

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詹玉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詹玉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2442号

申请执行人: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詹玉龙,男,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詹玉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敖汉旗人民法院(2015)敖民初字第68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咏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