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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执929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九台区支行与张瑞红、刘胜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九台区支行,刘胜,张瑞红,孙立忠,李宪华,赵淑华,陈文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9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九台区支行,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刘胜,男,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张瑞红,女,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孙立忠,男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李宪华,女,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赵淑华,女,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陈文旭,男,住所地九台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九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瑞红、刘胜、孙立忠、李宪华、赵淑华、陈文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九台区支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闫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钱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