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4556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8484530074,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龙津路116号。
负责人:金峰,系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根雄、高巍,浙江博翔(青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瑞雪,女,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
被告:徐则旭,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
被告:叶佩佩,女,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
被告:陈晓雄,男,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行诉被告刘瑞雪、徐则旭、叶佩佩、陈晓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行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对被告刘瑞雪、徐则旭、叶佩佩、陈晓雄的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98元,减半收取2199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培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陈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