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121民初4556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行与刘瑞雪、徐则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行,刘瑞雪,徐则旭,叶佩佩,陈晓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4556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8484530074,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龙津路116号。

负责人:金峰,系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根雄、高巍,浙江博翔(青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瑞雪,女,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

被告:徐则旭,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

被告:叶佩佩,女,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

被告:陈晓雄,男,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行诉被告刘瑞雪、徐则旭、叶佩佩、陈晓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行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对被告刘瑞雪、徐则旭、叶佩佩、陈晓雄的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98元,减半收取2199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培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陈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