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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执627号

张诚燕与薛飞波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诚燕,薛飞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1执627号申请执行人张诚燕,女,汉族,生于1988年1月13日,初中文化,住韩城市芝阳镇桥头村*组。被执行人薛飞波,男,汉族,生于1987年4月3日,住韩城市下峪口矿*号楼*楼东。张诚燕申请执行薛飞波离婚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581民初字17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对此案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500元。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直接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81民初字173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妙香

审 判 员  李武军

代理

审判员  刘振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柳少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