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12032号
原告:倪分活。
委托代理人:苏志标,浙江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劲牛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施碧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分活诉被告劲牛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分活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分活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倪分活负担。
审 判 员 胡 曼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徐筱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