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大通湖��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91执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大通湖支行。负责人贺斌,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妮。本院在执行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大通湖支行与李妮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琼骞
审 判 员 黄 彬
代理
审判员 黄 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张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