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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1执614号

翟晓华与兰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翟晓华,兰天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1执614号

申请执行人:翟晓华。

被执行人:兰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晓华与被执行人兰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兰天无银行存款、房产、汽车等可供执行财产,多次通过电话和书面传票通知,被执行人兰天均未到庭。申请执行人明确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5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善华

审判员  马建华

审判员  张俊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