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1执614号
申请执行人:翟晓华。
被执行人:兰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晓华与被执行人兰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兰天无银行存款、房产、汽车等可供执行财产,多次通过电话和书面传票通知,被执行人兰天均未到庭。申请执行人明确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5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善华
审判员 马建华
审判员 张俊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