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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民初505号

厦门亨利贞吉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张杰盛、厦门市乐翔吉儿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厦门亨利贞吉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张杰盛,厦门市乐翔吉儿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1民初505号

原告:厦门亨利贞吉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天马华侨农场港头作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8528236-1。

法定代表人:敬明秀。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义,男,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系公司股东。

被告:张杰盛,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第三人:厦门市乐翔吉儿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白虎岩路19号2楼203单元之一。

法定代表人:吴金春。

原告厦门亨利贞吉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杰盛、第三人厦门市乐翔吉儿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原告厦门亨利贞吉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厦门亨利贞吉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梁毅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威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