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8859号
原告:上海欣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年家浜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毛逸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艳,女,上海欣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瞿爱忠,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新桥村XXX号。
原告上海欣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瞿爱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原告上海欣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欣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胡诚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