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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执1184号

王景江与长春市双顶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景江,长春市双顶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1184号申请执行人王景江,男,汉族,1970年9月9日出生,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顶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东湖镇双山村。

法定代表人:马占江。王景江与长春市双顶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景东

审判员  闫 成

审判员  赵洪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钱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