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3执3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段续嫱,住青冈县。被执行人孙长文,干部,住青冈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续嫱与被执行人孙长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孙长文有工资收入,工资收入已被冻结,申请执行人段续嫱不要求执行被执行人孙长文其他财产,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曲兆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德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