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2民初1567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小南路银港大厦。
主要
负责人:李岐,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逸,分行职员。
被告:黄晓通,男,196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被告黄晓通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在法律规定的预交期内不预交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于 柱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应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