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8执7605号原告周保根诉被告朱国荣、徐英、朱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的(2016)沪0118民初106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
一、被告朱国荣、徐英、朱夏艳应归还原告周保根借款人民币23万元。此款应分两期支付:三被告应于2016年10月31日前归还原告周保根借款3万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如三被告逾期归还任一期款项,则需另应支付7万元违约金,且原告可就全部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二、原被告双方就此事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187.5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届期,被告朱国荣、徐英、朱夏艳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周保根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朱国荣、徐英、朱夏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8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通过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社保等信息,本院查封预购房屋权利人为朱夏艳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清河湾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查封被执行人朱国荣名下牌号为沪C7XX**的车辆。除上述已查控的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11月29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周保根,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表示目前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时难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顾月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沈莉雯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