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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执949号

芜湖新环热处理有限公司与宣城山磊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芜湖新环热处理有限公司,宣城山磊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949号申请执行人芜湖新环热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褐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71105193T。被执行人宣城山磊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5578111342。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芜湖新环热处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山磊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宣城山磊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0207民初18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根生

审判员  周光保

审判员  田 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小辉 来源: